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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执字第164-1号

严成杰申请执行林鹏、陈丽玲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成杰,林鹏,陈丽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港执字第164-1号申请执行人严成杰。被执行人林鹏。被执行人陈丽玲。关于严成杰申请执行林鹏、陈丽玲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港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严成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鹏、陈丽玲拒不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鹏、陈丽玲的银行存款950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家良

审 判 员  张松昌

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