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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油民初字第2343号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诉刘文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刘文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2343号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诗仙路中段***号。

负责人:鲁金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肖勇,本社员工。

被告:刘文全,男,汉族,生于1960年4月19日。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受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品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廖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