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2343号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诗仙路中段***号。
负责人:鲁金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肖勇,本社员工。
被告:刘文全,男,汉族,生于1960年4月19日。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受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品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廖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