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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2226号

朱庆扬与吕美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庆扬,吕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朱庆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厉海波。被告吕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扬与被告吕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庆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骆春泉二0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