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朱庆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厉海波。被告吕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扬与被告吕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庆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骆春泉二0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