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364-1号
申请执行人:沈一兵,男,195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申请执行人:沈小军,男,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申请执行人:沈燕平,女,196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申请执行人:沈益民,男,196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马信平,男,196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高鼎峰,男,1969年6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龙子湖区。本院在执行沈一兵、沈小军、沈燕平、沈益民与高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高鼎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1)琅民一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下余案款人民币1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9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 勇
审 判 员 王 苏
审 判 员 张 晨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