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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2534号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534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牟晓波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海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