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534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牟晓波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海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