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柯执民字第1140号
申请人:祝井旺,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执行人:徐明贵,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井旺与被执行人徐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3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1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3)衢柯执民字第1140号案件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童建国
审判员 姜春生
审判员 柴青山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海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