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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3510号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国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国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510号原告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村望园里房信八处余门。法定代表人刘炳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隋立中,该公司干部。被告刘国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思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