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550-1号被执行人彭某某。被执行人彭某某走私普通货物一案,本院(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内容为:彭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缓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罚金刑,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深圳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缴交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X元,该款项已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另查,被执行人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在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持股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持有证券登记,在深圳市各商业银行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本院认为,除已扣划并已付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的X元外,目前没有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以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的人民币X元支付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上缴国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黎康养
审 判 员 高 洁
代理
审判员 黄泽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