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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177号

(2013)灵执字第17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云香,灵川县潭下镇企业管理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177号

申请执行人:秦云香,女,1965年10月生,汉族,现住灵川县城。

被执行人:灵川县潭下镇企业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韦志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秦云香与被执行人灵川县潭下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9月1日作出的(2005)灵劳仲裁字第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691.17元及利息494.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9日一次性付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691.17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494.82元,本案为此结案,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义务结案,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9月1日作出的(2005)灵劳仲裁字第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盘金塶

审 判 员  黎爱志

代理

审判员  赵桂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艳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