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密民初字第3162号原告北京宏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410室-45。法定代表人史文武,总经理。被告吕桂娟,女,1959年5月25日出生。
原告北京宏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创公司)与被告吕桂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云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文武,被告吕桂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创公司诉称:2012年4月20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李各庄别墅39号楼地暖施工协议书,工期为1个月,总工程款为32000元。竣工后,被告除已付部分工程款外尚欠8000元。为此诉于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吕桂娟辩称:我与原告签订了工期为一个月,总价款为32000元的施工协议书。我已经支付了27520元,还欠4480元。原告应将不合格处修理完毕,否则不同意给付。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0日,原告宏创公司与被告吕桂娟签订了地暖施工协议书,约定:施工的地点位于密云县李各庄别墅39号楼,工期为30天。施工项目:地暖、改水、改电。2012年4月20日开始施工至2012年5月20日,工程总价款为32000元等内容。现工程已施工完毕,被告已付工程款27520元,尚欠448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收条、地暖施工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宏创公司与被告吕桂娟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已如约进行了施工,被告应支付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数额不准确,应认定被告已付工程款27520元,尚欠工程款4480元。
被告辩称施工有质量问题,应先修理后付款的意见,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吕桂娟给付原告北京宏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四千四百八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吕桂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赵云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俊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