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耀新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陕西祥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崇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铜川市耀州区东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艳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祥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祥云)诉被告铜川市耀州区东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升)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0)铜耀新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不服上诉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2011)铜中民二终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并以(2012)铜中民再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撤销(2011)铜中民二终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及耀州区人民法院(2010)铜耀法新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耀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告祥云以和被告东升已将争议纠纷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未规避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祥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铜川市耀州区东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冯国庆
审判员 付艳艳
审判员 罗红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婉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