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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民一初字第01988号

李丹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丹,刘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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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1988号

原告:李丹,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俞正德,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磊,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强,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与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丹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强所有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22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丹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刘强所有的财产在价值人民��22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攸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莲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