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1988号
原告:李丹,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俞正德,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磊,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强,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与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丹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强所有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22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丹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刘强所有的财产在价值人民��22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攸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莲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