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54号
原告:钱立会,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安庆市迎江区缘桥免烧砖厂经营者),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陈兆根,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瓦工,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立会与被告陈兆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立会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兆根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立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立会撤回对被告陈兆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25元。
审判员 卢文忠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