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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961-1号

侯丽云与蒋永新、张春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961-1号

原告:侯丽云。

被告:蒋永新。

被告:张春蕾。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丽云诉被告蒋永新、张春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丽云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蒋永新、张春蕾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侯丽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蒋永新、张春蕾银行存款7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告蒋永新、张春蕾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爱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