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961-1号
原告:侯丽云。
被告:蒋永新。
被告:张春蕾。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丽云诉被告蒋永新、张春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丽云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蒋永新、张春蕾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侯丽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蒋永新、张春蕾银行存款7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告蒋永新、张春蕾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爱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