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858号原告康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乔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康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彬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媛 来源:百度搜索“”
康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858号原告康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乔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康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彬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