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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858号

康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康某某,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858号原告康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乔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康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彬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