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645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
代理
审判员 王丽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房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