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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常民初字第245号

康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康某,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常民初字第245号

原告:康某,农民。

被告:崔某,农民。

原告康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

审判员  叶根香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范建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