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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松执民字第236号

潘叶伟与包建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叶伟,包建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潘叶伟。被执行人包建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阳县人民法院(2012)丽松商初字第00145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包建辉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五千一百七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潘玮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陈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