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潘叶伟。被执行人包建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阳县人民法院(2012)丽松商初字第00145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包建辉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五千一百七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潘玮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陈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