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321号
原告:武汉利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桥口区营房南村6栋3门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
被告:丁淑媛。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利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淑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进一步补充证据,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利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利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玮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