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230号
原告:汤仲新。
委托代理人:陈伟忠。
被告:浙江润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菊燕。
被告:俞信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仲新与被告浙江润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俞信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仲新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润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俞信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汤仲新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润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俞信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仲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依法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汤仲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冠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