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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230号

汤仲新与浙江润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俞信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汤仲新,浙江润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俞信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230号

原告:汤仲新。

委托代理人:陈伟忠。

被告:浙江润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菊燕。

被告:俞信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仲新与被告浙江润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俞信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仲新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润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俞信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汤仲新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润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俞信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仲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依法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汤仲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冠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