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266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黄天翔,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益英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海椒市街6号富丽大厦5层508号。法定代表人袁华益。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四川益英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XX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韵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夏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