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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倴执字第423号

周庄村委会与周子辉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庄村委会,周子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倴执字第423号

申请执行人:周庄村委会。

被执行人:周子辉,男,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周庄村委会与周子辉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周子辉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2)倴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习学军

审判员  刘晓红

审判员  彭文成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俊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