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倴执字第423号
申请执行人:周庄村委会。
被执行人:周子辉,男,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周庄村委会与周子辉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周子辉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2)倴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习学军
审判员 刘晓红
审判员 彭文成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俊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