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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执民字第1776-1号

徐晓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晓凤,黄开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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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长执民字第1776-1号

申请执行人:徐晓凤。被执行���:黄开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3)湖长商初字第00648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开明银行存款4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小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