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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绥民初字第00361号

惠红东与马艳增、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惠红东,马艳增,高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361号原告惠红东,男。委托代理人崔争,男。被告马艳增,男。被告高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惠红东与被告马艳增、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红东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保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