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361号原告惠红东,男。委托代理人崔争,男。被告马艳增,男。被告高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惠红东与被告马艳增、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红东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保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笑笑 来自:
惠红东与马艳增、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361号原告惠红东,男。委托代理人崔争,男。被告马艳增,男。被告高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惠红东与被告马艳增、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红东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保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