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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1193号

孙玉崎与宁波市北仑区龙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玉崎,宁波市北仑区龙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193号

原告:孙玉崎。

委托代理人:方莉,彭巍。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龙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信昂。

委托代理人:卢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崎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龙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崎于2013年7月11日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万鑫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胡清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