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招执字第1176号申请执行人于浩,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毕郭镇方家村。申请执行人方新英,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毕郭镇方家村。被执行人刘卫全,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开发区朱家咀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浩、方新英与被执行人刘卫全赔偿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8)招执字第11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忠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