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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招执字第1176号

申请执行人于浩、方新英与被执行人刘卫全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浩,方新英,刘卫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招执字第1176号申请执行人于浩,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毕郭镇方家村。申请执行人方新英,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毕郭镇方家村。被执行人刘卫全,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开发区朱家咀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浩、方新英与被执行人刘卫全赔偿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8)招执字第11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忠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