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君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姬某某,女,生于1987年12月16日,汉族。被告关某某,男,生于1984年5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姬某某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力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