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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5555号

深圳市宜恒服饰有限公司与朱清合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1-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555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宜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511栋5楼。法定代表人李烜,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清,居住证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清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19200元、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秀松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