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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1824号

楼晓君与林峰、卢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楼晓君,林峰,卢华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1824号

原告:楼晓君。

被告:林峰。

被告:卢华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晓君与被告林峰、卢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应晓霞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高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