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1824号
原告:楼晓君。
被告:林峰。
被告:卢华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晓君与被告林峰、卢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应晓霞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高建 关注公众号“”
楼晓君与林峰、卢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1824号
原告:楼晓君。
被告:林峰。
被告:卢华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晓君与被告林峰、卢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应晓霞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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