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环民初字第722号原告吕某某。被告韩某某。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前季,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订婚,农历10月28日举行婚礼。2012年3月2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6月25日生育儿子韩甲,现随原告生活。原告娘家陪嫁物有洗衣机一台、现金10000元、毛毯四条及其他衣物。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不断。2012年农历7月25日双方因故吵架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回去。2012年10月8日原告起诉离婚,后撤诉。但至今原、被告关系并未改善,被告多次在原告家闹事。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原告陪嫁物洗衣机、毛毯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原告只是对被告发生误解,原、被告关系尚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9年前季,吕某某与韩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9月以彩礼等款28600元、银元两枚订婚,同年农历10月28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12年3月22日在环县耿湾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12日生育儿子韩甲(现随吕某某生活)。吕某某娘家当时陪嫁物有洗衣机一台、现金8000元、毛毯四条及其他衣物。因为吕某某在同韩某某举行婚礼同居前,将韩某某所说的在宁夏中宁有临时户口理解为永久的居住户口,致同居后矛盾不断。2012年农历7月25日双方因故发生吵架后,吕某某于2012年农历7月27日离家出走,并于同年10月8日起诉离婚,后撤诉。吕某某自2012年农历7月27日离家后至今未归,与韩某某的关系也未得到改善,于2013年5月20日再次起诉离婚,开庭审理后,吕某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费及陪嫁物的要求。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先后两次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现和好无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离婚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韩甲现不满两周岁,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孩子抚养费及陪嫁物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
二、孩子韩甲由原告吕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乔维贤
代理
审判员 苟治保
代理
审判员 李丽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