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澄刑初字第00057号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3)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3)第58号起诉书指控:2013年4月24日6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和卫某某(已行政处罚)、管某某(已行政处罚)在澄城县城关镇西环七路至八路中段的“听竹”商务宾馆212房间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被告人郭某某随身携带的米色单肩包内发现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三小袋、白红色药片状疑似毒品三小袋。经鉴定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三小袋内含甲基苯丙胺11.41克,白红色药片状疑似毒品内含甲基苯丙胺1.4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人管某某、卫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鉴定文书、公安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长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