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郧民一初字第00988号原告张永强,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被告邵安军,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个体司机。被告刘群英,系邵安军妻子,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强诉被告邵安军、刘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强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共有的位于郧县大柳乡杨家村二组的住房(二楼)一套及商用门面房屋(一楼)一间采取保全措施,并自愿提供案外人罗海林所有的鄂CBC9**号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了确保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郡安军、刘群英共有的位于郧县大柳乡杨家村二组的住房(二楼)一套及商用门面房屋(一楼)一间。
二、扣押原告张永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案外人罗海林所有的鄂CBC9**号轿车一辆。上述财产查封、扣押期间,允许其使用,但不得有变卖、抵押等转移财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瑜
审判员 刘天光
审判员 燕学成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卓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