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805号
原告:叶翠琪,女。诉讼代理人:汤芙新。
被告:清远迪信通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
负责人:刘松山,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翠琪诉被告清远迪信通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3年7月10日开庭时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安排在2013年7月10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及其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方国平
审 判 员 赖素霞
代理
审判员 蒋海霞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