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宝民初字第75号原告黄琦阳,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349号。
原告黄琦阳诉被告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琦阳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琦阳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琦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晁 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王运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