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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颍执字第323号

郭利军与夏春华婚约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利军,夏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颍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郭利军,男,1992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春华,女,1989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一初字第004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夏春华在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红型保险金80000元(保险合同号XXXXXXXX),划拨至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XXXXXXXXXXXX。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 青

代理

审判员  姚孝华

代理

审判员  张 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顾金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