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福民门初字第170号
原告:邹立风,女。
委托代理人:闫君卿,烟台莱山滨海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肖国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立风与被告肖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立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勇
审 判 员 赵志强
人民陪审员 杨 庆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牟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