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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福民门初字第170号

邹立风与肖国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立风,肖国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福民门初字第170号

原告:邹立风,女。

委托代理人:闫君卿,烟台莱山滨海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肖国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立风与被告肖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立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勇

审 判 员  赵志强

人民陪审员  杨 庆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牟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