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568号
原告:吕廷虎。
委托代理人:吕朝统。
被告:张立年。
被告:吕再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廷虎与被告张立年、吕再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廷虎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廷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吕廷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吕廷虎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杜建跃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叶权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