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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商初字第568号

吕廷虎与张立年、吕再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4-10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廷虎,张立年,吕再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568号

原告:吕廷虎。

委托代理人:吕朝统。

被告:张立年。

被告:吕再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廷虎与被告张立年、吕再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廷虎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廷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吕廷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吕廷虎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杜建跃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叶权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