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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莘执字第238号

王磊与赵兴建、李培存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磊,赵兴建,李培存,岳喜金,赵泽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莘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兴建,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培存,男,汉族。被执行人岳喜金,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泽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赵兴建、李培存、岳喜金、赵泽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公证处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莘证执字第3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培存、赵泽立在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柿子园分社有开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李培存在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柿子园分社9150×××33帐户中的存款14100元至莘县人民法院。

二、扣划被执行人赵泽立在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柿子园分社915×××34帐户中的存款12040.04元、在该社915×××14帐户中的存款15186.03元、在该社62×××35帐户中的存款3280元至莘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云山

审判员  蔡木军

审判员  马鹏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增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