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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保字第07112号

申请人朱胜攀与被申请人李龙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胜攀,李龙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保字第07112号

申请人:朱胜攀,男,汉族。

被

申请人:李龙超,男,汉族。申请人朱胜攀因与被申请人李龙超驾驶其所有的豫KGQ2**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及车辆受损,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赔偿义务、转移财产,申请人拟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龙超驾驶其所有的豫KGQ2**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龙超驾驶其所有的豫KGQ2**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如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后即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红

审判员 曹东山

审判员 秦留海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