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保字第07112号
申请人:朱胜攀,男,汉族。
被
申请人:李龙超,男,汉族。申请人朱胜攀因与被申请人李龙超驾驶其所有的豫KGQ2**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及车辆受损,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赔偿义务、转移财产,申请人拟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龙超驾驶其所有的豫KGQ2**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龙超驾驶其所有的豫KGQ2**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如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后即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红
审判员 曹东山
审判员 秦留海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