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848号
原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育才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岳辉,该公司职员。
被告:徐佩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佩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翁 羽
代理
审判员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沈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