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石民初字第01155号原告费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费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若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