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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石民初字第01155号

原告费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费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石民初字第01155号原告费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费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若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