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460号原告石银全,男,生于1971年9月9日。委托代理人边让记,男,生于1949年7月10日。被告边新海,男,生于1962年4月4日。委托代理人吴晓彤,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银全诉被告边新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银全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石银全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石银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石银全负担。
审 判 长 张 峰
审 判 员 魏文斌
人民陪审员 张雄英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文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