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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民初字第00460号

石银全诉边新海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3-21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石银全,边新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460号原告石银全,男,生于1971年9月9日。委托代理人边让记,男,生于1949年7月10日。被告边新海,男,生于1962年4月4日。委托代理人吴晓彤,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银全诉被告边新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银全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石银全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石银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石银全负担。

审 判 长  张 峰

审 判 员  魏文斌

人民陪审员  张雄英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文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