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扶民初字第550号原告林建红。委托人黄海涛。被告甘世动。
原告林建红与被告甘世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量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13年7月11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书记员李庆担任记录。原告林建红、被告甘世动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建红诉称,被告甘世动于2013年3月22日向原告借款33000元,借款期限两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甘世动承认尚欠原告林建红借款本金33000元,并定于2013年7月30日前还15000元,2013年8月30日前还9000元,2013年9月30日前还清所有借款;
二、案件受理费31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自愿负担,并定于于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吴量民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