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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111号

申请人武汉跨点广告喷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京中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跨点广告喷绘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京申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11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跨点广告喷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永利村古田四路18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京申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武昌区和平大道589号武汉四美塘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秀萍,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跨点广告喷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京申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被执行人武汉市京申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跨点广告喷绘有限责任公司喷绘业务制作价款43769元;

二、被执行人武汉市京申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武汉跨点广告喷绘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1060元。由于被执行人武汉市京申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跨点广告喷绘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3年1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京申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3年7月5日止,本金44829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双倍利率计算为3478.23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市京申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京申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应得款48357.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晖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毕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