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127号原告杨阳,男,生于1986年10月18日,汉族,西安铁路局西安机务段职工,住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保亿风景大院。委托代理人刘贵生,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天平法律咨询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单琳,女,28岁,汉族,宝鸡机车检修厂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宝鸡电机段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阳诉被告单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阳以被告单琳已归还其借款,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杨阳承担。
审判员 赵晓云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严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