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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1127号

原告杨阳诉被告单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阳,单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127号原告杨阳,男,生于1986年10月18日,汉族,西安铁路局西安机务段职工,住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保亿风景大院。委托代理人刘贵生,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天平法律咨询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单琳,女,28岁,汉族,宝鸡机车检修厂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宝鸡电机段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阳诉被告单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阳以被告单琳已归还其借款,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杨阳承担。

审判员  赵晓云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严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