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658号原告唐某甲。被告��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杨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汕 来源:百度搜索“”
唐某甲与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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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658号原告唐某甲。被告��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杨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