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658号

唐某甲与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658号原告唐某甲。被告��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杨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