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三初字第226-1号原告郭伟。被告刘孝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驻潍坊市胜利东街。
原告郭伟诉被告刘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扣押了被告所有的鲁G×××××号车。现被告已缴纳保证金,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G×××××号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曙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