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496号原告武安市西土山乡东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土乡东街。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邓某。被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安市西土山乡东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安培成
审 判 员 李元昌
人民陪审员 赵建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苗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