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秦刑财执字第00082号被执行人秦虎。根据本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19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秦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执行被告人秦虎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虎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194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秦虎的罚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晓燕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