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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执字第201号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39)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树彬,盛林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郭树彬。被执行人盛林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树彬与被执行人盛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3348号民事调解书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 瑞

审判员 王红燕

审判员 吴 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荣新 关注公众号“”